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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跟团出游入住酒店摔伤 旅行社被判赔2万

  南宁讯(记者通讯员农作颀)市民梁女士跟团外出旅游,没想到在入住的酒店内摔伤左肘。而让她愤愤不平的是,旅行社和酒店都不愿意赔她医疗费。协商未果,梁女士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4月28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梁女士获赔2万余元。

  2008年3月24日,梁女士所在的单位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为该单位提供导游服务,全程导游;地点为桂平西山、大腾峡两日游,团费260元/人。合同签订后,梁女士参加了此次旅游。

  同年3月27日,梁女士跟团从南宁出发,到桂平后入住旅行社安排的当地某酒店。次日早上,梁女士穿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洗漱,因地板湿滑倒,摔伤了左手肘部,随即被送往桂平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小头骨折。

  因当天旅游结束,当地医院梁女士回南宁继续接受治疗。此后,梁女士便去到广西中医学院附属瑞康医院诊治,并于同年7月12日治愈出院。

  散心之旅竟成了“伤心之旅”,梁女士感觉很沮丧,把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获得医疗费2万余元、损失费1万元等共3万余元的赔偿款。桂平某酒店以第三人的身份,也一同出席了庭审。

  梁女士认为,单位已按照旅游合同支付了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那么旅行社便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现因第三人(酒店)的原因,游客的人身安全遭到损害,旅行社违约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旅行社却认为,住宿服务是由酒店向梁女士提供的,如果要赔偿也应由酒店赔偿,同时还认为,梁女士是因自己的造成的事故,应自行承担所谓损失。

  第三人酒店认为,梁女士是跟旅行社签订合同,他们接受旅行社的预定提供客房,并没有和梁女士形成合同关系,而且酒店并没有故意或是,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梁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因旅游合同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有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梁女士在旅行社指定的酒店中不慎受伤,是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酒店仅是旅行合同的辅助履行人,该合同的法律和义务由旅行社承担。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梁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说,在本案中,其实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梁女士既可以选择起诉入住的酒店,也可以选择起诉旅行社。如果选择前者,那就构成“侵权之诉”,可要求酒店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因为酒店在桂平,梁女士在南宁,果真打起官司来,那梁女士得跑到桂平当地去,无形之中就会更加耗费时间、精力等。但是有一点利处是:在“侵权之诉”中,梁女士申请损害赔偿可能会获院的适当支持。

  如果梁女士选择起诉旅行社,那就是“违约之诉”,官司就在南宁本地打,大大节约了成本,但有一点缺陷,依照法律,“违约之诉”中一般不支持损害赔偿,所以梁女士的损害赔偿要求没获律支持。还说,旅行社在赔偿梁女士的损失后,也可以向酒店追偿的理由,另行起诉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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