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回应5.5亿债券案 称严格履行托管人法定义务
北京6月1日讯 昨日晚间,中泰证券在官网发布声明,就《中泰证券诱导销售导致债券违约5.5亿元媒体发布会邀请函》,浙江宁波某投资者质疑公司个别代销产品一事做出回应。
中泰证券声明称,浙江宁波投资者朱某某一人购买了“冠石泰盈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盈1期”)、“浙分-冠石定制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分冠石”)、“泰诚-冠石-泰盈3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盈3期”)三只私募基金定制产品。
上述三只产品由深圳冠石负责投资管理,主要投向交易所债券。受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影响,所持部分债券出现了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况,流动性受限。管理人只能部分满足投资人在开放日的赎回申请,共兑付金额2亿多元,剩余份额暂时未予兑付,其中涉险的债券余额为1亿元左右。
投资者朱某某认为,中泰证券作为代销机构,必须对产品运作风险和损失负责任,对中泰证券提出了代为兑付产品本金和利息、通过份额转让和自有资金接盘等方式对违约停牌的债券进行置换等要求,并向监管机构进行了投诉。
中泰证券称,由于投资者提出的诉求超出了代销和托管机构所能够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范围,公司无法满足。公司确认不存在违规保本保息问题,未向任何人出具过差额补足协议或类似文件。公司将进一步做好客户的解释说明和沟通工作,并将继续切实履行托管职责,保障产品剩余份额的正常运作,督促管理人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声明还称,经核查,公司一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人开立托管账户、估值复核、投资监督、资产保管等法定义务,不存在“不够勤勉尽责、未尽托管人职责”的情况。
以下为声明全文:
5月28日下午,署名为“浙江宁波一名投资者”的人士在互联网发布《中泰证券诱导销售导致债券违约5.5亿元媒体发布会邀请函》,对我司个别代销产品提出质疑。
我司对此高度重视。经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产品情况
经确认,该投资者为朱某某,其主张所涉及的产品为 “冠石泰盈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盈1期”)、“浙分-冠石定制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分冠石”)、“泰诚-冠石-泰盈3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盈3期”)三只私募基金产品。
泰盈1期成立于2017年6月7日、浙分冠石成立于2017年9月6日、泰盈3期成立于2018年4月9日,产品规模(即客户投资金额)分别为2亿、2亿、1.5亿,合计为5.5亿,三只产品的存续期限均为5年,主要投资于交易所公开交易的债券。
三只产品管理人均为深圳市冠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三只产品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我司为上述产品的代销、托管机构。
上述三只产品成立后,由深圳冠石负责投资管理,主要投向交易所债券。受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影响,所持部分债券出现了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况,流动性受限。管理人只能部分满足投资人在开放日的赎回申请,共兑付金额2亿多元,剩余份额暂时未予兑付,其中涉险的债券余额为1亿元左右。
投资者情况
上述三只产品为定制产品,由朱某某一人购买。在销售前,我司对投资者进行了适当性识别,该投资者具备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且进行证券投资多年,具备相关风险辨识能力。
冠石系列产品合同已明确显示产品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风险揭示书也已揭示相关风险,客户在购买上述三只产品时,已签署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中已明确列示“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且投资者声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关”,并对上述声明条款进行签名确认。
投资者沟通情况
在该产品所投资的债券产品出现风险后,该投资者认为,我司作为代销机构,必须对产品运作风险和损失负责任,对我司提出了代为兑付产品本金和利息、通过份额转让和自有资金接盘等方式对违约停牌的债券进行置换等要求,并向监管机构进行了投诉。
我司高度尊重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也十分理解投资者的焦急心情,迅速成立了专项小组核查、处理该事项,并先后与该投资者进行了四次正式沟通,每次沟通时间不低于2小时,同时也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与管理人进行了沟通商议。
但由于投资者提出的诉求超出了代销和托管机构所能够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范围,我司无法满足。
我司作为托管人尽责情况
经核查,我司一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人开立托管账户、估值复核、投资监督、资产保管等法定义务,不存在“不够勤勉尽责、未尽托管人职责”的情况。
关于差额补足、保本保息问题
我司确认不存在违规保本保息问题,未向任何人出具过差额补足协议或类似文件。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应尽之责,合法合规是经营的红线。我司将进一步做好客户的解释说明和沟通工作,并将继续切实履行托管职责,保障产品剩余份额的正常运作,督促管理人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同时,对于不符合法规和事实、故意夸大歪曲事实、裹挟舆论,对我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和行为,我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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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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