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股份违规担保吃两张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广发证券
北京9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林章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4、45号)显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股份”,430544)连续3年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盈思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闽保股份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33%。
2017年12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晟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闽保股份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87%。
2018年6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林章威的2000万元对外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闽保股份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04%。
闽保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8年10月18日,因当事人闽保股份实控人林章威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导致其所持有的闽保股份71.26%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林章威知悉上述情况但未及时告知闽保股份,导致闽保股份迟至2019年2月19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闽保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求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二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林章威作为闽保股份董事长,对闽保股份违规担保及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冻结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林章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林章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经记者查询发现,闽保股份于2006年6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3213.28万元,于2014年1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总股本3213.3万股,主办券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000776.SZ)。林章威为闽保股份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1.26%。
早在2016年11月14日,闽保股份就发布过《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称闽保股份因存在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影响,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决定自2016年11月15日开市起停牌。
截至今日,闽保股份期间曾多次发布《停牌进展公告》,广发证券也曾多次就闽保股份违规对外担保、实控人股权冻结、延期披露年报、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等情况发布公告。今年6月28日,闽保股份发布《关于未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基于其自身经营业务的发展以及控制成本因素,拟主动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
今年2月15日,闽保股份发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及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广发证券在对闽保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现闽保股份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及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今年8月15日,闽保股份发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主办券商已多次督促闽保股份应当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闽保股份尚未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事项外,闽保股份预计无法在2019年8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闽保股份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12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盈思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33%。2017年12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晟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87%。2018年6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林章威的2,000万元对外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0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求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二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30日
关于对林章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章威:
经查,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12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盈思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33%。2017年12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晟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87%。2018年6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你2,000万元对外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04%。闽保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8年10月18日,因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导致你所持有的闽保股份71.26%的股权被司法冻结。你知悉上述情况但未及时告知闽保股份,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2月19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
你作为闽保股份董事长,对闽保股份违规担保及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冻结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30日
- 标签:
- 编辑:小东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