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审计罗顿发展2014年报2宗违规
北京9月1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5号)显示,广东证监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执业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发展”,股票名称“ST罗顿”,600209.SH)2014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天健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天健作为罗顿发展2014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利用了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的评估结果。同时,在中广信执行评估过程中,天健派遣深圳分所负责人直系亲属张某及该分所某员工负责该评估工作的资料收集、评定估算,并编制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中广信与天健深圳分所就上述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再由天健深圳分所负责人转账至其直系亲属张某。天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天健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直接利用中广信的评估结果。截至天健出具审计报告时,中广信尚未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天健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评价中广信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充分了解中广信的专长领域,也未评价中广信的工作结果。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天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天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天健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
经记者查询发现,罗顿发展于1993年5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4.39亿元,于1999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曾用名海南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系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6月11日更名为海南罗顿旅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19日又更名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当事人金顺兴,本科学历,工商管理专业,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于2003年5月13日获得批准注册,注册信息表明,金顺兴为事务所合伙人。
当事人李振华,本科学历,于2008年7月28日获得批准注册,现就职于涉事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范围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如果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对专家的职责范围作出规定的书面文件,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该书面文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二)对专家报告所涵盖的特定事项的概述;
(三)专家工作的预定用途,包括可能向第三方告知专家的身份和参与程度;
(四)专家接触适当记录和文件的范围;
(五)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说明;
(六)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七)专家拟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如果书面文件中未明确说明上述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专家沟通,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项目组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时,是否邀请专家参与讨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在考虑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询问专家为确信原始数据是否相关和可靠而实施的程序;
(二)复核或测试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75号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顺兴、李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顺兴、李振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发展)2014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你所作为罗顿发展2014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利用了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的评估结果。同时,在中广信执行评估过程中,你所派遣深圳分所负责人直系亲属张某及该分所某员工负责该评估工作的资料收集、评定估算,并编制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中广信与你所深圳分所就上述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再由你所深圳分所负责人转账至其直系亲属张某。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你(所)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直接利用中广信的评估结果。截至你所出具审计报告时,中广信尚未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你(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评价中广信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充分了解中广信的专长领域,也未评价中广信的工作结果。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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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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