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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顾问两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上半年投诉量湖南居前

  北京12月1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0号)显示,经查,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顾问”)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质人员向客户作具体投资建议;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金证顾问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金证顾问成立于1997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4108万人民币,杨扬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股东、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51.3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2019年7月17日发布的《湖南辖区2019年上半年证券期货投诉情况通报》中“书面投诉反映的问题通报”一项显示,金证顾问在投诉量居前的公司名列中(3件)。

  此外,2017年6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2号 )显示,湖南证监局在对金证顾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严格执行客户风险测评制度、业务推广留痕不到位的问题,并依法责令其改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0号

  [2019]30号

  关于对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质人员向客户作具体投资建议;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承诺收益。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切实规范投资顾问服务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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