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三宗违规遭改正 董事长景晓军等6人吃警示函
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昨日公布的监管措施显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300311.SZ)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投资决策不谨慎
任子行2015年8月收购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自运营游戏业务以来,有105款游戏上线至今尚未获取主管部门颁发的同意出版网络游戏批复及相应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以下统称游戏版号),另有54款游戏的上线运营时间早于获取游戏版号时间,不符合网络出版相关规定,存在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该违规经营情况在任子行收购唐人数码前就已经存在,任子行在收购时未充分尽调并审慎投资。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一)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任子行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任子行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任子行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将2016年已验收的项目在2017年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将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确认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任子行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任子行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任子行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任子行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任子行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
(一)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任子行于2017年7月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正文中并未披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仅将该《补充协议》在公告的备查文件中列示。
(二)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任子行子公司亚鸿世纪以取得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存在部分合同未取得验收报告即确认收入、已获取的验收报告盖章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一份合同存在两份验收报告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
(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任子行存在关联方清单不完整、部分关联事项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管理不严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的问题。
(四)对子公司管控不严。任子行在完成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收购后,向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委派的财务人员级别低、经验少,且更换次数较为频繁,未能及时了解并处理子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反映出任子行对子公司的内控管理薄弱。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任子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任子行应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钟海川作为任子行时任财务总监(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沈智杰作为任子行总经理;景晓军作为任子行董事长兼时任代理董秘;孙文杰作为任子行时任财务总监(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杨志强作为任子行时任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张晓辉作为任子行时任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钟海川、沈智杰、景晓军、孙文杰、杨志强、张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投资决策不谨慎
你公司2015年8月收购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自运营游戏业务以来,有105款游戏上线至今尚未获取主管部门颁发的同意出版网络游戏批复及相应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以下统称游戏版号),另有54款游戏的上线运营时间早于获取游戏版号时间,不符合网络出版相关规定,存在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该违规经营情况在你公司收购唐人数码前就已经存在,你公司在收购时未充分尽调并审慎投资。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一)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你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你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你公司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将2016年已验收的项目在2017年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将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确认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你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你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你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你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你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
(一)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你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正文中并未披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仅将该《补充协议》在公告的备查文件中列示。
(二)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你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以取得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存在部分合同未取得验收报告即确认收入、已获取的验收报告盖章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一份合同存在两份验收报告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
(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你公司存在关联方清单不完整、部分关联事项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管理不严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的问题。
(四)对子公司管控不严。你公司在完成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收购后,向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委派的财务人员级别低、经验少,且更换次数较为频繁,未能及时了解并处理子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反映出你公司对子公司的内控管理薄弱。
你公司投资决策不谨慎、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反映出你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到你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确保收入、成本、减值计提等事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核算质量。
三、你公司应对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按规定补充披露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相关完整信息。
四、你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针对唐人数码存在游戏业务违规且相关收入存在诸多异常的情况,请你公司审慎确认相关收入,及时作出审计调整,根据调整后的业绩情况考虑对相关商誉减值和业绩补偿的影响,并采取合法手段向唐人数码原股东进行追偿,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钟海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钟海川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将2016年已验收的项目在2017年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四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沈智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智杰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一)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将2016年已验收的项目在2017年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将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确认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
(一)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正文中并未披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仅将该《补充协议》在公告的备查文件中列示。
(二)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以取得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存在部分合同未取得验收报告即确认收入、已获取的验收报告盖章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一份合同存在两份验收报告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
(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公司存在关联方清单不完整、部分关联事项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管理不严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的问题。
(四)对子公司管控不严。公司在完成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收购后,向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委派的财务人员级别低、经验少,且更换次数较为频繁,未能及时了解并处理子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反映出公司对子公司的内控管理薄弱。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反映出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景晓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景晓军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购标的游戏业务违规经营、投资决策不谨慎
公司2015年8月收购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自运营游戏业务以来,有105款游戏上线至今尚未获取主管部门颁发的同意出版网络游戏批复及相应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以下统称游戏版号),另有54款游戏的上线运营时间早于获取游戏版号时间,不符合网络出版相关规定,存在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该违规经营情况在公司收购唐人数码前就已经存在,公司在收购时未充分尽调并审慎投资。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
(一)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将2016年已验收的项目在2017年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将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确认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
(一)收购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于2017年7月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正文中并未披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仅将该《补充协议》在公告的备查文件中列示。
(二)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以取得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但存在部分合同未取得验收报告即确认收入、已获取的验收报告盖章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一份合同存在两份验收报告等问题,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瑕疵。
(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公司存在关联方清单不完整、部分关联事项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管理不严等关联方管理及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的问题。
(四)对子公司管控不严。公司在完成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收购后,向唐人数码和泡椒思志委派的财务人员级别低、经验少,且更换次数较为频繁,未能及时了解并处理子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反映出公司对子公司的内控管理薄弱。
公司投资决策不谨慎、公司治理及内控不完善,反映出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代理董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孙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文杰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志强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结转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晓辉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在2017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将公允价值可明确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是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公司在对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进行2017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对泡椒思志2018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缺乏合理依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公司将泡椒思志2017年业绩补偿款计入2018年度、将服务期为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合同全部收入在2017年8月一次性确认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四是转包收入核算方式错误。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任子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开发)将承接的运营商类业务转包给另一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公司和科技开发并不需要承担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但公司和科技开发均按全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五是成本核算未遵循配比原则。公司子公司亚鸿世纪的成本中仅包括了外购货物材料、外包工程施工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而将收入对应项目的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计入了销售费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人员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致使收入和成本不相配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是公司财务核算较为混乱随意,导致财务核算无法反映真实交易目的。如以房租或技术服务费等名义支付子公司亚鸿世纪代垫费用差额、以技术开发费用名义补偿子公司唐人数码承诺期内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益损失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基础薄弱,影响到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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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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