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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规范券商信用风险管理 同一业务、同一客户“归总”管理

  本报记者 侯捷宁

  

  7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进一步强化证券公司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流程,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信用风险事件的防范与应对。指引明确了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控和预警以及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

  指引遵循全面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括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等各个环节做出全流程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现状,理解各类型证券公司可能面临的实施难度,侧重于扎体系、打基础,避免过分拔高、过细或过严。对信用风险管理所涉及的基本事项,予以明确;对于基本事项以外的管理提升,提供灵活性。

  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管理要求是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关注重点之一。由于各证券公司的管理现状差异较大,现阶段不宜设置过细过严的同一业务、同一客户认定标准,但对于当前风险相对突出的融资类业务,指引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一方面,强调了同一业务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明确了对于融资类业务应跨部门、跨母子公司制定相对一致的流程和标准。另一方面,强调了融资类业务同一客户认定、汇总和监控。证券公司可制定内部适用的融资类同一客户认定标准。

  考虑到证券公司目前使用的信用风险计量指标差异较大、应用进展不一。因此,指引要求各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计量的范围和标准,并逐步将计量结果运用于对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二是考虑到多数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针对机构客户主体评级的内部评级体系,但仍有部分证券公司尚未开展内部评级工作。因此,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内部评级的适用范围、选取内部评级方法和标准,以及建立适用的内评工具(例如信息系统)。三是指引指出应对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进行专项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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