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深入开展消费扶贫:鼓励贫困县联合创建区域性特色品牌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全力拓宽贫困地区产品流通渠道,着力提升贫困地区产品供给水平。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目录,支持贫困地区“一县一品”、“一村一品”建设,鼓励贫困县联合创建区域性特色品牌。
实施意见提出,组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开展直供食堂活动、定向采购活动、优先选购活动。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
为进一步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消费扶贫行动,全力拓宽贫困地区产品流通渠道,实施意见明确,将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中国社会扶贫网等平台,针对贫困地区策划相关活动,推动参与消费扶贫各类主体的需求与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的供给精准对接,推介乡村特色美食和美景。深入开展展销行动。结合举办广西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广西特产行销全国”、“壮族三月三”电商节等活动,集中推介、展示、销售贫困地区特色产品;支持在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农贸市场及机场、车站、景区景点、宾馆饭店、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开设贫困地区产品销售专区(柜)。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电商产业孵化园,推广“电商+乡镇自营店”发展模式。
在加快旅游脱贫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指导和支持贫困地区打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力争到2020年创建不少于100个示范点。支持贫困地区打造和包装一批富有地域特色、彰显民族文化风采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优质产品与精品线路,通过系列旅游宣传活动或专题推介活动,促进贫困地区旅游消费,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对在贫困地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企业,在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消费扶贫政策及活动,发布贫困地区产品供应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推动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直供食堂活动。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定向直供直销机关、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活动,各单位每年认购贫困地区农产品数量不低于年消费农产品总量的20%。(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开展定向采购活动。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每年采购金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职工福利支出总额的50%。(牵头单位:自治区总工会;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开展优先选购活动。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一)建立粤桂消费扶贫协作机制。将消费扶贫纳入粤桂扶贫协作范围,鼓励和支持我区贫困地区企业与广东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物流企业和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供销关系。(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国资委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消费扶贫。深入开展“千企扶千村”活动,鼓励民营企业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和就业安置、项目开发、定点采购等方式,优先采购或推销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联;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消费扶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组织动员爱心企业、爱心团体、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形式采购或推销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联、国资委等)
(四)掀起消费扶贫活动热潮。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中国社会扶贫网等平台,针对贫困地区策划相关活动,推动参与消费扶贫各类主体的需求与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的供给精准对接,推介乡村特色美食和美景。在每年国家扶贫日前后发出倡议、组织活动,引导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发展改革委等)
(一)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大力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进高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园区、进社区、进商超、进电商、进电视、进深加工“九进”行动,组织各类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等农产品流通主体到贫困地区对接考察、签订协议,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邮政系统、供销社系统发挥其农村网点布局广泛的优势,与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广电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邮政管理局、供销社等)
(二)深入开展展销行动。结合举办广西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广西特产行销全国”、“壮族三月三”电商节等活动,集中推介、展示、销售贫困地区特色产品;支持在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农贸市场及机场、车站、景区景点、宾馆饭店、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开设贫困地区产品销售专区(柜)。(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
(三)补齐电商扶贫短板。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在知名电商平台设立广西特产馆,培育一批广西特色物产网销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电商产业孵化园,推广“电商+乡镇自营店”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普惠商城”等广西扶贫产品网络交易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供销社等)
(四)完善物流集散体系。统筹整合商务流通、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县乡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在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布局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整合供销、邮政、快递等物流通道资源和村镇服务网点、便民站点等资源,推动“邮政在乡”和“快递下乡”工程提档升级,到2020年基本实现建制村直接通邮和贫困地区乡镇快递网点全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邮政管理局、供销社等)
(一)建立交易服务平台。开展贫困地区农产品产地、产量、供需、价格等调查分析,并依托广西农产品信息网,及时发布信息,提供交易平台。组建涵盖农业种养、加工、销售等经营主体的贫困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联盟,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支持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等建立区直单位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平台,鼓励各市县建立类似平台,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供销社等)
(二)提升农产品加工能力。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提升农产品储藏保鲜、分拣分级等能力,提高贫困地区农产品初加工率。支持贫困地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贫困地区县域、重点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产业园区集聚。(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培育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2020年,每个脱贫摘帽贫困村有1个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建立1个以上特色产业基地。加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引导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建设原料、加工基地,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等模式,带动贫困户脱贫。(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扶贫办等)
(四)着力打造特色品牌。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目录,支持贫困地区“一县一品”、“一村一品”建设,鼓励贫困县联合创建区域性特色品牌。优化贫困地区“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流程,认证和标志使用费按照“先认后补”的原则给予减免扶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等)
(五)加快推进旅游扶贫。指导和支持贫困地区打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力争到2020年创建不少于100个示范点。支持贫困地区打造和包装一批富有地域特色、彰显民族文化风采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优质产品与精品线路,通过系列旅游宣传活动或专题推介活动,促进贫困地区旅游消费,增加贫困群众收入。(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广电局等)
(一)强化组织协调。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消费扶贫,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消费扶贫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等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自身职责,细化实化相关举措,建立工作机制,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措施,统筹推进本地区消费扶贫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政策激励。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筹相关政策资源和资金项目,支持开展消费扶贫示范推广。对在贫困地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企业,在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参与消费扶贫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激励。探索建立消费扶贫台账,重点统计购买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带贫成效突出企业、合作社的产品相关数据,并作为政策支持、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督促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扶贫办要将消费扶贫纳入区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考核及市县扶贫成效考核内容。各市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消费扶贫工作情况,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以便汇总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消费扶贫政策及活动,发布贫困地区产品供应信息,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消费扶贫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