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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本机关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包括政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公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年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栏目信息,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有领导之窗、机构职能、法律法规、统计信息、规划计划、人事信息、建议提案结果、清单信息、财政信息、价格和收费、处罚强制信息、重大决策预公开、其他重点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中心工作落实宣传等分类内容;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标题、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等查询方式;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标题、来源单位、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效力状态、正文等内容。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南宁市图书馆、南宁市政务服务场所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南宁曾浩。
南宁市国家档案馆查阅点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19号,联系电话,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广西南宁房产信息网,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宁市图书馆查阅点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2号,联系电话: ,查阅时间:周一至周日(逢周五闭馆):9:00-17:00。
南宁市政务服务场所查阅点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D座8楼D818室,联系电线,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纸质版可到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南宁市图书馆、南宁市政务服务场所等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查阅,电子版网址:)、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广西南宁政府网)、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及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及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接件机关为: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D座8楼D819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联系电话;传线;电子邮箱:.cn ; 邮政编码:530003。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和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网址为: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D座8楼D819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联系电线。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在信封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互联网申请。1.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填写《申请书》,连同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一并提交至电子邮箱:.cn。
2.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选择相应政府机关,在线填写《申请书》南宁曾浩,连同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一并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线)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广西南宁房产信息网,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南宁曾浩。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南宁曾浩,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保存机关。申请人可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职能”栏目()查阅本市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南宁曾浩,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本机关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包括政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公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年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栏目信息,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有领导之窗、机构职能、法律法规、统计信息、规划计划、人事信息、建议提案结果、清单信息、财政信息、价格和收费、处罚强制信息、重大决策预公开、其他重点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中心工作落实宣传等分类内容;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标题、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等查询方式;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标题、来源单位、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效力状态、正文等内容。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南宁市图书馆、南宁市政务服务场所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南宁市国家档案馆查阅点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19号,联系电话,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南宁市图书馆查阅点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2号,联系电话: ,查阅时间:周一至周日(逢周五闭馆):9:00-17:00。
南宁市政务服务场所查阅点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D座8楼D818室,联系电线,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纸质版可到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南宁市图书馆、南宁市政务服务场所等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查阅,电子版网址:)、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广西南宁政府网)、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南宁本地网,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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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接件机关为: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D座8楼D819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联系电话;传线;电子邮箱:.cn ; 邮政编码:530003。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填写和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本,网址为: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信函申请广西南宁房产信息网。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D座8楼D819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南宁本地网,联系电线。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在信封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互联网申请。1.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填写《申请书》,连同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一并提交至电子邮箱:.cn。
2.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选择相应政府机关,在线填写《申请书》,连同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一并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线)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南宁曾浩。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保存机关。申请人可在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职能”栏目()查阅本市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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