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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月收入)低于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南宁房产管理局网站、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一)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员;(二)现役军人;(三)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六)市、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残疾证南宁税务局韦肯、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签领单南宁市重点高中排名南宁税务局韦肯、工资卡银行流水、正规的医疗费用票据、护理费用相关证明材料、学费缴费单据等)南宁税务局韦肯。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身份证南宁房产管理局网站、户口本和其他能证明家庭困难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办提出申请或者通过网上自助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南宁市重点高中排名、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南宁房产管理局网站、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自然村(小区)南宁房产管理局网站、屯公示南宁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南宁房产管理局网站、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上报县(区)民政局,并在其办公场所、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县(区)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名单后南宁税务局韦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于批准当月或次月起将低保金按月发放至低保对象指定的家庭成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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