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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4日,在南宁市开展烈焰行动中我分局联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及经开区综治办对南宁市江南区新屯路18号中旭中央城12号楼1单元1702号检查时,发现涉传人员在该房屋内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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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14日,在南宁市开展烈焰行动中我分局联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及经开区综治办对南宁市江南区新屯路18号中旭中央城12号楼1单元1702号检查时,发现涉传人员在该房屋内开展活动。

  经查,南宁市江南区新屯路18号中旭中央城12号楼1单元1702号房屋权利人(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31858号)为徐红梅所有,当事人于2019年8月5日将该房屋出租给魏文寿(身份证号码:360121****0034),月租金¥2000元南宁十大酒店排行榜。经查,万鹏飞(身份证号码:36012****4613)、魏文寿(身份证号码:360121****0034)南宁十大酒店排行榜、邓文春(身份证号码:36012*****5559)、杨葵芳(身份证号码:360602****1045)等四人在该房屋内进行培训活动时,于2019年8月14日,被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联合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及经开区打传办依法查获。万鹏飞、魏文寿、邓文春、杨葵芳等人的行为属于《禁止条例》第七条所指的行为(已被另案处理)。截至案发止,当事人未收到承租方租金及押金,故未产生违法所得。

  2020年9月29日,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经开听告[2020]710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将名下房产租给人员开展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禁止条例》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为人员提供培训场所的行为南宁到北海有高铁吗。

  根据《禁止条例》第二十六条“为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南宁到北海有高铁吗,凭《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南宁十大酒店排行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次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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