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今日起,洛阳所有房地产企业陆续启动复工
2月22日,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洛阳市房地产业复(开)工方案》的通知,通知称,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房地产业复工,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房地产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确保全市房地产业复工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所有房地产企业2020年2月23日零时以后陆续启动复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办公部门,含售楼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并经验收同意后,可在2月23日零时后分类、分批有序复工。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复工时间,按照《洛阳市建筑工地开复工和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洛疫情防指办〔2020〕59号)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对房地产企业的复工基本条件、复工申请备案程序、复工现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洛阳市房地产业复(开)工方案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保障房地产业安全复工,根据《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复工复产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豫疫情防指〔2020〕8号)要求,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部安排部署,制订洛阳市房地产业复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严格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和洛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部署,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六个到位”、“两不准、三从严”的原则,严格落实房地产行业防疫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房地产业复工,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房地产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确保全市房地产业复工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确保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赵书政同志任组长,市住房中心主任袁金怀同志任副组长,市住房中心高桦、杨飞、吴金亮、田群献、毛伟、张楷、张伟为成员的全市房地业复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房地产业的复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由住房中心市场处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复工由住房中心房管科负责。
(三)分级负责
市房地产业复工由市住房中心牵头负责,各县(市)房地产业复工由各县(市)履行复工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复工时间
所有房地产企业2020年2月23日零时以后陆续启动复工。时间安排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办公部门,含售楼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并经验收同意后,可在2月23日零时后分类、分批有序复工。
(二)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复工时间,按照《洛阳市建筑工地开复工和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洛疫情防指办〔2020〕5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复工基本条件
(一)制定完善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所有复工企业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要按照《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工作领导机构、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信息报告、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场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物资储备和承诺书等。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成立工作专班,负责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二)备齐防疫物资。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根据员工数量和客户人流量,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使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并建立符合标准的物资采购渠道。
(三)落实人员管控要求。做好企业员工排查登记,掌握每名员工健康状况和出行、参加集会与聚会情况。滞留湖北省及河南省内重点地区的员工,劝导其暂缓返岗。对其他省市非重点地区员工,如果具备健康安全的标准,并且已经在驻地进行疫情隔离的,都可以允许返岗开展工作。企业返岗人员报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企业经营场所等公共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1个出入口, 其他出入口须有人值守,保障应急时可随时开启;每天上、下午分别两次喷洒消毒,加强卫生与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监测和信息登记。多人同室时须佩戴口罩。每日两次使用75%酒精或含氯消毒剂对经营场所、食堂(餐厅)、办公区、宿舍等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毒,重点区域(如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应多次消毒。食堂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食;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并按规定佩戴一次性口罩、手套、帽子;就餐应分批进行,以提供盒饭或员工自带餐具分散就餐为主,禁止集中就餐。
四、复工申请备案程序
(一)申请复工的房地产企业要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提交《洛阳市房地产企业复工申请书》(附件1),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对城市区房地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洛阳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审核表》(附件2),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向企业下达《洛阳市房地产企业复工通知单》(附件3)。审核工作原则上1日内完成。
(三)市属各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部门受理本辖区房地产企业复工申请、初审,并填写《洛阳市房地产企业复工审核表》(参考附件2自行拟定)报本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向企业下达《洛阳市房地产企业复工通知单》(附件3)。审核工作原则上1日内完成。
五、复工现场管理
(一)人员管理
1.企业要做好员工健康状况排查登记,确认员工健康后方可返岗。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发热(体温≥37.3°C)、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要立即上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并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到定点医院接受诊治。
2.员工上下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有集中乘车需要,由企业安排专车统一接送,并做好专车消毒工作。严格员工体温筛查,上班时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人员工作岗位间距要达1米以上,避免非工作性近距离接触;有员工宿舍的,要保持宿舍干净清洁通风,严禁集中住通铺宿舍。不组织人员聚集性活动,并减少非必要会议,确需开会应以视频会议形式为主。
(二)日常管理
1.建立日报告制度,每日中午12:00前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部门报送《企业每日用工情况统计表》(附件4);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部门将企业报送的《企业每日用工情况统计表》汇总并加盖印章,于每日17:00前以传真方式报送至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表报送至:传真电话:63363903,邮箱:scc63363903@163.com。
房地产中介机构报表报送至:传真电话:63206571,邮箱:fgjsck@163.com。
2. 严格落实全员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办公区域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对进出办公区域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交通方式及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办公区域,最大限度地减少办公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三)防疫管理
1.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要确保每一名进入办公区域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口罩。
2.落实防疫消毒措施,对办公区域内的电梯、食堂、厕所等重点部位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工作场所每天至少两次保持30分钟开窗通风。要关闭中央空调,确有需要的,按相关规定采取进风消毒过滤;对有回风的集中式空调系统,要在回风口设置低阻中效空气过滤器,并加强新风口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
3.加强职工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安全。食堂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体检,确认健康后方可上岗。要采取灵活、分散方式保障员工用餐,严禁出现“扎堆就餐”等现象。
4.如有职工宿舍的企业,要做好宿舍内防疫消杀,宿舍要保持干净清洁通风。
5.做好垃圾清运、一次性口罩处理等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废弃防护用品处置。
6.各企业要强化疫病防控知识普及,帮助员工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治知识,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四)报告制度
健全信息报告和联络员制度。要建立与辖区街道(社区)、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流程和责任人。
(五)应急预案
房地产企业复工后,要制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落实,一旦出现疫情迅速启动预案,立即停工并组织人员进行临时隔离,第一时间向市、县两级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部门以及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并按照防控要求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与市、县(市、区)、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部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联络和报送机制,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备案通过后复工的企业,需将《洛阳市房地产企业复工通知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复工后,应主要采用网络销售、网上签约等方式开展营销活动,不得组织客户聚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恢复开放前,提供签约服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部门要承担复工过程中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对未停工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已核准复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复工基本条件,对企业全面落实人员排查登记、经营场所消毒、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和消毒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督促其加快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经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迟报、瞒报、漏报疫情以及未经审核擅自复工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企业复工审核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对复工审核、监管责任落实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转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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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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