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姚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公告
(2016)粤0106民初19024号
姚海燕: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姚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原告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380380.38元,其中本金311415.67元、利息33308.9元、滞纳金35655.81元,暂计至2016年9月10日(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超额金和其他欠款按《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从2016年8月2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380.3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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