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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民生路在哪个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修订

第十跨区联防机制 自治区建立跨设区市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和生态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其他跨设区市区域的污染和生态的防治,由上级人民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协商解决。

各级人民积极支持产业的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污染治理。

第四章 防治污染

作者: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转基因生物前应采取必要的隔离安全管理措施,设立标志。严格在野生生物原产地进行同类转基因生物的。

第十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意识,鼓励和社会组织参与。

第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投入 方案一:自治区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对本辖区的质量负责,落实任期及年度目标和任务。设立专项资金,逐年提高投入在年度财政支出的比重,使辖区的质量达到的标准。

第三章 生态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区 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定点屠宰企业:

第十九条重要生态功能区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在本辖区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一)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第二十二条转基因安全 在生态区域进行外来试验和种植放养活动。

第六条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查办。

第二十四条生活一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下列行为:

对前款第(一)项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二日公告周围居民。

方案二:删除第三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下转B5版)

第五条环保产业引导 各级人民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

第一章 总 则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污染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

第八条企业和个人的义务 方案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生态与生活、防治污染的义务,有要求减轻、消除污染危害和举报违反保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改善生态与生活,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产生干扰生活的音响器材,但根据国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第二十一条土壤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土壤,防治土壤盐渍化、贫瘠化及持久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建立土壤质量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划定土壤质量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开展农业污染源的排查和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自治区人民下达,各市、县人民负责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光辐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对所造成工作和产生的污染负全责。

第七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未按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事后恢复等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监察与应急机构 方案一: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察与应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和应急工作,履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职责,对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生活二 在城市市区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等项目。

在城市市区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自治区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物资源批准出境的资料信息抄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二十条生态补偿机制 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地区人民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补偿。

方案二:删除第二款。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应当增强意识。提倡、鼓励和支持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的义务。

二、征集时间截止2014年11月23日。

对超过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自治区确定的质量目标任务的地区,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第十八条生物安全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水产畜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做好生物技术安全工作。

对已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经监测确实对周围污染超过国家限值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污染防治限值的,当地人民应当责令其迁出并按国家有关给予适当补偿。

(二)城市市区和镇、村庄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将废油和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一、提出意见、的方式: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方式提出意见和。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功能区划。

第二十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人民应当统筹安排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建设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县级人民应当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乡(镇)人民应当逐步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废弃物的堆放造成严重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人民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城乡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防护距离标准,不得在卫生防护距离及环评确认的距离范围内批准建设的项目。

方案二:删除“设立专项资金,逐年提高投入在年度财政支出的比重”。

乡、镇人民应当有专人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监测机构 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地方人民应当确保将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生态补偿,挪作他用。

邮编:530012 电子邮箱:

(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在一、二类近岸海域功能区及沿岸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项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参与程度,推进科学立法、立法,特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查封、非法排污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监测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地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需要特殊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排污许可证制度 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方案二:删除有关应急机构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近岸海域 在自治区划定的一、二类近岸海域功能区及沿岸新设排污口。

第四条综合决策制 县级以上人民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时,应当开展影响论证,进行与发展综合决策。

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养老场所等建筑,已用作住宅开发的,须对原有居民实施搬迁。

第二十六条恶臭污染防治 在人口集中区域、城市市区或者其他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甲壳素、骨胶、骨(鱼)粉、喷漆、塑料制品、畜禽养殖及屠宰等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饮用水源和备用水源地的和管理,加强农村综合整治,和改善农村生活质量。

第三十一条污染整治与恢复 方案一:关停并转、破产或者搬迁企业原场地进行再开发利用活动,未进行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场地修复主体的,进行土地流转。

2014年10月23日

第十一条功能区划 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自治区质量标准,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水域、空气、城市区域噪声等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电磁辐射 在集中使用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学校和医院、养老场所等建筑。

第二十九条岩溶地形 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生产或者生活废水。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区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按照有关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区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水源地状况年度评估。

第十六条执法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饮用水水源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的活动;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传 真:

第十二条标准 自治区人民对国家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城市市区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

发展和、工信、、国土资源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污染的防治、资源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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