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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租房、还贷、退休等应如何提取南宁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有哪些?购房、租房、还贷、退休等应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提取的,购建房时间须在2015年5月1日后方可受理。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4.《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款提取的

  5.(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7.如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6)当地房改部门或当地房产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6)当地房改(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拆迁安置办公室(领导小组)开具的拆迁安置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7.属农村宅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5.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及复印件);

  5.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部分提前还款、结清贷款的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并盖章,提供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及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贷款本息之和。属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

  4.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同时不超过下列最高限额:①未婚职工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②已婚家庭可提取最高额为: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5.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属外文的,提供中文译件)。

  提取条件: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完全或部分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一)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的缴存职工。

  (2)属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二)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或属封存户的,则申请表上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及盖章);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卡(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或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缴存人到服务网点填写转款委托书并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提取条件:职工调离南宁市,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转帐账户证明(原件)。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明;

  5.(1)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原件)。

  (2)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1)办理转移的,在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后,全额转移至职工新开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

  (2)办理销户提取的,在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医疗、养老保险、公积金后,可全额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1.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

  4.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5.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的所有缴存人每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家庭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种类确定。原则上需住院并出院后,特殊情况需提交特殊提取审批小组讨论。

  3.造成生活特别困难标准: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50%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问题。(本人、配偶或受监护的子女患病的,家庭收入指夫妻双方收入;如父母患病的,家庭收入含夫妻双方及患病父母的收入)。

  5.住院收费收据(如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证明等单据);

  6.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如缴存有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卡及反映退休金或养老金收入情况的材料;人员提供失业证;无业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件等)。

  提取时限:住院收据在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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