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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_南宁学院教务处首页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及以上,女生身高160㎝及以上,无色盲色弱、高度近视,无病、心脏病及传染病,无口吃,相貌端正,普通话良好。

1.专业顺序,分数优先。按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满额为止;考生报读的第一专业录取不到的,按报读的第二专业,由总分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依次类推。

第四章(助)学政策

第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我区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我院普通民族预科班。普通民族预科生录取规则按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执行。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宁学院(国标代码:11549)。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龙亭8号(邮政编码:530299)。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8.艺术类(美术)专业录取,按“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本章程由南宁学院负责解释。

5.部分专业的录取要求。因专业特殊性,我校以下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弱视考生:工艺美术、设计、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食品营养与检测、机械制造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以下专业不录取色盲考生:互联网工程、软件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慧建筑软件设计与开发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互联网会计审计软件应用与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互联网金融软件应用与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技术、移动通信技术。

3.对“所有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按照各专业缺额情况灵活录取。

第一章总则

第办学类型:南宁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须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考生体检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执行。

2.对“部分专业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我校将视考生服从调剂的专业缺档情况,按照“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7.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制,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入学后复试美术(素描和速写)。

第五章入学与注册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8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级招考委公布或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艺术类(美术)学生;普通专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专科生、艺术类(美术)学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南宁学院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南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学金:国家学金8000元/生·学年;励志学金5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学金5000元/生·学年;校长学金(一等、二等、三等)。

第十二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对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执行以下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级招办的相关执行。

第一条为了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广大考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有关,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招生联系电话:0771—5900888、5900802、5900803(兼传真)网址:,E-mail:。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4.对“不服从调剂”考生的录取规则。按“专业顺序,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后,考生所报专业已经录满,录取不到该考生的,予以退档。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南宁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对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免责声明: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十条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2800元/生·学年。

第三章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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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二十一条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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