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晓川诉被告广州昕都艺术品有限公司、南宁兰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文化艺术品
广州昕都艺术品有限公司、南宁兰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邱晓川诉被告广州昕都艺术品有限公司、南宁兰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至今的持仓补偿金5328元(持仓金额133214.6×0.5%×8个月=5328元),及利息124元(5328×3.5%÷12×8),(暂计至起诉之日)共5452元(大写:伍仟肆佰伍拾贰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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