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南宁文化

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提高赔偿数额 降低维权成本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记者从4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全省法院通过加大民事侵权判赔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创新司法机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赔偿低”“举证难”和维权“成本高”问题,依法打造公平守信的营商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623件,同比增长34.7%,结案10381件,审结率89.31%。从分布上看,案件较为集中地发生在郑州、洛阳、新乡等地区,其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占全省总数的48.7%。案件类别上,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占比大,小标的案件多。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商标权、著作权纠纷案件7939件,占全部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84.3%,其中,71.53%的案件标的在10万元以下。

  专利等技术性强的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势头明显。2019年这类案件同比增长36%,涉及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出现。服判息诉率高,审理周期短。在审结的二审民事案件中,仅5件案件进入再审程序,1件被再审改判。从审理周期看,全省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平均95.29天审结。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厉制裁侵权行为。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和侵权为业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侵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全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当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但是没有能力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时,法院尝试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经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加大侵权方的反证义务。

  据介绍,在一些案件中,维权成本高影响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为降低维权成本,我省法院创新司法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跨域诉讼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就近在全省任何一家法院向全国任何一家法院提交跨域立案材料,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2019年8月22日,全省法院开通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涵盖网上立案、诉讼交费、案件查询等9种便民功能,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办理立案,还可以免费进行线上调解和司法确认。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加大对食品、药品、涉农、汽配等涉及民生重点领域侵权行为,对主犯、累犯均判处实刑,依法从重判处罚金,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相关新闻>>>

  2019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出炉:

  红酒、太极拳、名牌服饰,侵权的一个跑不了

  4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既有涉及高精尖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也有消费者熟悉的红酒、食品和名牌服饰侵权案件,还有河南的“文化名片”《陈氏太极拳图说》之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依法保护。

  爱喝红酒的人都知道“奔富”这个牌子,然而,有人买到的此“奔富”非彼“奔富”。被告人李某伙同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华,雇人生产假冒“penfolds”红酒对外销售。2018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其仓库查获假酒近5万瓶,以及大量注册商标标识、封帽机等造假设备,涉及金额1200多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20万元,其他参与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时隔80多年,一本老书引发一场维权。1933年,开封开明印刷局出版《陈氏太极拳图说》。2016年,中州某出版社将该书完整复刻出版,注明了著者、编辑者等信息。一名参订者的后人将出版社和为其供稿的某地方史志办公室起诉到法院,成功维权。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陈氏太极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未经权利人许可,对该作品进行完整复刻,侵犯了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参订人也是修订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部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热衷户外运动的人对“骆驼”这个品牌一定不陌生,有不良商家就用“假骆驼”傍上“真骆驼”,企图蒙混过关。拥有商标注册权的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将这些生产和销售假名牌的企业告上了法庭。其中,把“骆驼”二字作为企业名称的泉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郑州市中院判令赔偿300万元。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其他七个案例为: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某石化公司、山东某装备制造公司及第三人程某某等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卢克伊尔石油公开合股公司与厦门某公司、某润滑油公司、郑州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化肥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和技术秘密纠纷案;河南嘉德林业园艺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林州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偃师市某鞋厂诉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河南高院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4月23日,记者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苗某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苗某和平顶山市豫剧团签订《录制协议书》,约定合作录制《王华买爹》戏曲,著作权归苗某单独所有。之后,河南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出具《版权证明》,确认《王华买爹》由苗某投资录制并享有维权事宜。

  2018年9月苗某发现优酷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的《王华买爹》戏曲涉嫌侵权,在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向优酷公司邮寄了《告知函》、《版权证明》。要求优酷公司立即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随后,苗某以优酷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商丘中院,请求判令优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该院因优酷公司在一审中已删除侵权作品,判决优酷公司赔偿苗某5000元。优酷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二审认为,涉案侵权视频是网络用户个人自行上传,优酷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属于直接侵权。《告知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且不足以使优酷公司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因此,优酷公司不具有“明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苗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使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极大丰富了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仅需极低成本即可完整复制,因此控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对于遏制著作权侵权尤为重要。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及帮助侵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隐蔽、疑难、复杂、多样的新型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理论界对侵权判定应当适用的标准争论不休,对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与认定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忽视的难题。

  本案属于典型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法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梳理与阐释。本案对于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引导著作权人合法维权起到了示范作用。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