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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出租车牌照或不再拍卖

  8月1日,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召开出租小汽车条例修订意见征求会。记者最新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深圳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权做出重大调整,出租车“牌照”或将不再拍卖或允许转让抵押等,车辆经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无偿经营,有期限使用一般为5年。

  意见稿对深圳市出租车给出新定义,包括明确网约车和巡游车都是出租汽车,将车辆限制在“5座以下”的规定变更为“7座以下”。未来7座商务车等更多车型或加入出租车队伍。

  在车辆经营权投放方面,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有期限使用并实行短期化管理的制度。规定为巡游车新车落地之日起不超过5年;网约车为新车落地之日起不超过8年且不超过60万公里。并明确规定了新增巡游车辆应当由经营者直接经营,禁止转让或者通过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给其他经营者或者第三人经营。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乘客权益得到更大程度保障。乘客如遇到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在车内吸烟,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巡游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等多项行为,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司机管理方面,意见稿中提出,借鉴广州、杭州等地做法将驾驶员从业年龄延长至65周岁。同时,允许申请从业资格证时,符合其他条件,但未取得深圳户籍或深圳市居住证而符合其他条件的驾驶员采用承诺方式申领从业资格证。同时提出,司机一个年度内被处罚三次以上,将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 戴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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