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修1级台阶赔偿4万多元警示了什么
一种说法
少修1级台阶赔偿4万多元警示了什么
张海英
80多岁的王女士在北京某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公园认为是老人年纪大又不小心摔倒,公园不应该担责。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涉事公园应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9月24日《北京晚报)
上述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公园方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园尽到了这种义务,就不用赔偿王女士骨折的医疗费,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公园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园代理人认为,公园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是涉及公园台阶设计的相关标准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我国《标准化法》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顾名思义,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而国家推荐性标准是国家推荐、企事业单位自愿采用的标准。虽然国家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此案的法院判决对企事业单位是一种警示: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不是摆设。
企事业单位该不该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方面要看推荐性标准的表述。公园设计规范对室外台阶踏步数的表述是不应少于2级,“不应”二字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既然公园少修了1级台阶,就不符合正常情况,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企事业单位该不该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另一方面要看具体场所。由于公园是客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任何存在安全隐患的细节性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游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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