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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食品收处罚事先告知 股民索赔条件变更

  11月24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宝食品,00222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拟对时任天宝食品董事长黄作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天宝食品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此前初步确定的天宝食品投资者索赔条件已经进一步细化,目前其确定的可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8月25日到2018年 12 月 26 日之间买入天宝食品(002220)股票,并且在 2018年 12 月 26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经证监会查明,天宝食品的主要违法事实为:

  1、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8月25日,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2.5亿元。同日,天宝食品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天宝食品对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5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6%,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2、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16日,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天财富有限公司与黄作庆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2亿元,黄作庆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碧天财富与天宝食品签署《保证合同》,天宝食品为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6日,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对上述借款事项签署《借款延期协议》。同日,天宝食品与碧天财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1%,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天宝食品公告称,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作出如下判断: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天宝食品同时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最终判决,上述违规担保余额为6113.78万元;公司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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