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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超标车辆屡受罚 负责人最高拟罚5万元

  作为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的重要议题,昨天上午,《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强化了重点用车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快递等同一超标排放车辆,一年受罚5次以上的,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当前,超标柴油车重复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与重点用车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重视不够有关。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对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责任,督促其对单位车辆进行管理、调整和优化。

  同时,草案对重点用车单位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数量标准进行了认定。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果出现注册车辆20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10%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5次以上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草案拟提请明年召开的市人代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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