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整治汽车行业买卖合同“霸王条款”
到指定保险机构投保、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你遭遇过吗?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浙江省2018至2019年度汽车买卖、房地产、物业管理三大行业中的20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针对合同中发现的问题,浙江市场监督部门采取对问题经营主体开展行政约谈、下达行政建议书、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等。
9月1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公示发布了浙江省2018-2019年度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20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据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近10个月审查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问题格式条款6135条,此次公布的“霸王条款”是其中最有代表性、广泛性的一批问题条款。
其中针对汽车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如下,快看看你以往买车中是否遭遇过这些不公平条款,同时也为以后买车避免踩坑做好准备。
格式条款1:买方认可并同意,在车辆交付给买方前,适用的税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费用,有可能因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情形,或法律变更,或法院作出的关联判决,或政府及官方管理机构的要求而增加,该税费的变动增加均应由买方承担。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订立合同后,尽管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交易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更不能将形势变化增加的费用要求由买方单独承担。对于合同价格引起变化的原由,在不能归咎于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该条款约定,将价格变动风险全部转由消费者承担,系销售方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同时剥夺了消费者拒绝变更合同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格式条款2:车辆制造商有可能对车辆进行工程和设计变更,买方确认同意并接受上述变更。买方同意卖方在PDI检测过程中对车辆所实施的处理、维修和更换,卖方有权不告知买方,买方同意放弃追究卖方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免除自身责任、排除买受人知情权追责权的不公平条款。
根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上述条款约定,“买方确认同意并接受上述变更”“卖方有权不告知买方”、“同意放弃追究卖方任何责任”,免除了经营者自身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追责权等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3:在提交鉴定时,应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买方预先支付所需的鉴定费用。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该条款约定,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买方预先支付所需的鉴定费用,违反了上述规定,免除了出卖人自身责任,加重了买受人责任。
格式条款4:卖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辆合格证或(进口)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6)其它交付对象;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上述条款约定的交付资料不齐全,缺少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减轻或免除了出卖人的自身责任和法定义务。
格式条款5:买方确认以车辆质量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是其违法行为。买方按生产厂家出厂标准验收车辆,如有异议当场提出,如外观、漆面、内饰等检查完好无损,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条款。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等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对于车辆的质量问题,交车时的验收仅限于对车辆表面是否存在问题进行检查,而大部分的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该条款约定,买方不能以车辆质量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销售者以交车时验收合格为由,车辆离开销售方后概不负责。这些约定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汽车质量保障责任,减轻免除了销售者的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格式条款6:买方承诺在卖方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买方选择以贷款方式支付购车款的,买方承诺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该条约定,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在限定的金融保险产品提供商申请服务,明显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格式条款7:与出售车辆有关的宣传资料、广告、推荐资料以及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均不作为本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无关。
点评意见:此条款属于涉嫌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而经营者发出的与出售车辆有关的宣传资料、广告、推荐资料以及其他媒体形式的信息,对于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该条款的约定,与上述法规相抵触,系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的经营义务。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8年11月开始,到从2019年11月结束,时间持续一整年。截止8月底统计数据显示,此次专项行动中,浙江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消费者合同类投诉举报1397次,审查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发现问题格式条款6135条;对问题经营主体开展行政约谈317次,下达行政建议书774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43份,行政指导完善合同文本1417份,行政指导修改合同格式条款70543条(次);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83件,收缴罚没款66万元。(文/汽车之家 宋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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