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启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严查20种不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等待涨价时机,明明有房源,开发商却一再推迟开盘甚至说没有;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这些行为今后将被遏制。4月18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出台《2017年南宁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即日起至年底,南宁市将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市区范围内,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书面警示,并暂停网签,如情节严重还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据介绍,近期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规避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等行为,严重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广大购房者权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城市守信、依法经营服务的市撤境,将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巡查。重点查处的行为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或者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消费者;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等。
《方案》要求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投诉电话,其中违规销售中介行为投诉电线;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行为投诉电线;价格违法行为投诉电线。
《方案》还明确了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强调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及住房、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巡查,对排查、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的举报投诉以及网络、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严肃处理、及时反溃
在此基础上,市住房局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网签、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等措施进行。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闰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9.房地产开发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集资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买房不同买菜,房地产交易由于专业性强,涉及法律问题多,许多购房人在购房时往往无从下手。为此,结合近年来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记者整理出了购买预售商品房和二手房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广大购房者在购房前要擦亮眼睛,谨慎买房,以减少交易风险。
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查看该项目是否具备如下五个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为重要。
在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购房者应重点注意下列三种情况:首先,确定欲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核准预售的范围以内,一般商品房项目会按楼栋申报预售许可,即一个项目会存在多个预售许可证,购房人应核对所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范围,避免张冠李戴;其次,应看清预售房屋的性质,如预售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方能购买;第三,确认售房人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人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看相关的售房委托书。
如果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疑问的,可登录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查看相关预售许可证的信息。此外,需要特别提醒购房人,一些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俗称“小产权房”),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进地产开发,购买此类项目存在重大风险。
目前,南宁市推荐使用的是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拿到合同样式后,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再与售房人签定买卖合同。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不要轻易支付购房定(订)金。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对于售房人的一些宣传和承诺,如在合同中没有体现的,应与其协商列入合同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同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合同签订后30日内,售房人应将合同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购房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相关的备案信息,核实。此外,为了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避免因“一房两卖”造成损失,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预告登记进行约定。
为了商品房预售款专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亦有专门条款作出约定。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时,应确认购房款转入账户与专用账户一致,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的,购房人应予以并要求售房人予以更正。(记者 凌剑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