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二: 两种未直接使用农民工要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
近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对即将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清偿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据介绍,用人单位即使未直接使用农民工,但存在两种情况,也要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可以约定以月、周、日、小时为支付工资周期,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工资支付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
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即使未直接使用农民工,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要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该负责人说,一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清偿农民工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负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是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二是要按照农民工工资结算金额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存在向农民工承担应付工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加付赔偿金行政赔偿责任风险;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1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存在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要加强任务发包和允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挂靠”行为的风险管控,防止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被滥用或冒用,减少因任务发包或“挂靠”行为而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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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条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王乙竹/文 封图采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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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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