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介绍,为落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分账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款专款专用,《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即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人工费分别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两个独立账户,其中人工费必须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制度。”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从源头依法规范并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薪款不分”的矛盾。
同时,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将资金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需要先行足额清偿农民工工资,并负有30天的公示义务。
市人力社保局提示,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开设、不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根据《条例》,将承担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时将承担责令项目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加强对资金拨付情况的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有保障,严禁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王乙竹/文 封图采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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