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南宁生活  男女

四年多了,拿着合同欠条判决书,他还是拿不到那35万货款

原本以为有这样一份《购销合同》在手,就不用担心拿不到货款,可事实并非如此!这不,在2015年3月31日,重庆顺红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顺红建筑)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范明峰作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至今范明峰都未能按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而这一拖就是四年多。

原本双方约定由范明峰承建沧州三里家园18号19号20号楼项目,从顺红建筑购买木方跳板等物质,价格新旧木方及跳板均为700元每立方米。同时,还约定顺红建筑的第一批木方运至施工现场时,范明峰付给公司3万元预付款,而其余款项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范明峰得按每天5%向顺红建筑支付违约金。

2015年5月7日,顺红建筑将上述购销合同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王小强。同年5月8日,范明峰向王小强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今欠到王小强木方312方、预料平台8个,共计194800元,特以此条为证,银行转账,此条自动作废。”

可在王小强一再催促下,至还款期限范明峰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随后,王小强为维护自身权益,在2017年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27日法院判决:范明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王小强支付货款1948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5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为止。

对此,范明峰不服此判决提出了上诉。2017年12月13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达成《民事调解书》(2017)渝05民终8137号,其约定:范明峰于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王小强支付货款1948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7月31日起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为止)。

可是至今范明峰也依然未履行付款义务,王小强无奈之下只得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局查询,范明峰银行卡可扣金额共计一万余元;可查封渝GFM998轩逸牌汽车一辆(银行有查封抵押);可查封渝G5B695奥迪牌汽车一辆(银行有查封抵押),但因不知道汽车所在位置,加上范明峰本人也拒绝配合执行,因此,最终只从其银行卡上划拨一万余元,现还差王小强35万余元无法执行。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连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也要不回货款呢?通过分析本案,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陈源佳律师认为,还是存在“执行难”问题。

陈律师表示,“难”主要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当事方在最初从事民事活动时就已经动了“歪脑经”,创设一个根本就没有偿付能力的民事主体,比如空壳公司、夫妻离异时将个人财产全部转移给另一方,此后根本不怕输官司,因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是法院执行局的手段措施问题,这方面比较好充实,并且通过立法和协调会等方式已经达到了执行法官“不出门”,便可通过电脑,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汽车、银行卡、证券财产等信息,相信法院执行局的手段措施会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为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陈律师还建议可将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以求达到让赖账之人无立足之地。

陈英/文 封图采自网络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