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q生活网qq群素不相识结伴轻生 QQ群当以罪论处
两个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孩,因为厌世轻生,加入一QQ群后认识,结伴“一起走”。5月26日零时许,泉州中心市区泉秀街如家酒店,来自泉港的23岁女孩洪某和南平浦城的26岁女孩尹某,被发现死在酒店4楼一间客房里,而地板上的两个铁盆里有木炭灰烬。陌生人通过消极观念的网站、贴吧、QQ群相约“一起走”的现象,已然成为近年来轻生行为的一种新现象。(5月27日《泉州晚报》)
□郭元鹏
即使退一万步说,这些建立“QQ群”和邀请别人一起去的人,是很“”的,本身就有心理问题,那也不是别人的理由。这就是在别人的生命。事实上,很多被邀请,被的人,仅仅有轻微的心理问题,还没有到非要的程度。而是在这些人的摇唇鼓舌之下,加重了想法。不任由这种现象危害社会,就需要法律严厉惩处。
值得追问的是,对于这类危害社会的“QQ群”,网络运营商是不是也要负有连带责任?为了加强网络管理,已经实施了网号注册实名制。对于运营商来说,有责任监管好依附于自己技术终端的QQ群。在这方面,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不存在障碍的。运营商只需要借助网络技术,就能做到最好的,发现问题,要进行报警,并且永久关闭这样的群。
我国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生命,相约的一方若帮他人后放弃轻生念头或未遂,可能面临故意罪的。但是,请注意只是“面临”,而不是必然。这也是法律的漏洞。在我国刑法里,有两项,叫罪和故意罪。笔者认为,对于建立“QQ群”的人,以及在“QQ群”邀请别人一起去的人,则应该依据以上两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惩罚。对于在网络上、的行为还应纳入法律范畴,让那些建立“QQ群”、鼓励他人轻生者有所忌惮,不敢轻易诱使他人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