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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一古桥修复后面目全非 破坏性修复惹争议

  山西忻州一古桥修复后面目全非引发关注

  文物修复不能改变文物原状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尹玉双

  近日,一则古代石桥被修复后面目全非的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该古桥名为铁梁桥,位于山西忻州,年代或可上溯至金元时期。该石桥修复后,除了桥拱外其余部分几乎全是新修,桥上的柱子、石刻等也有部分丢失。

  4月22日,山西省文物局在媒体发布会上指出,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保护文物理念缺位,监管不到位,已要求忻州方面尽快实施整改。

  铁梁桥的遭遇再次将文物修复这个话题带入大众视野。文物究竟应当如何修复,才能避免造成“二次破坏”?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古桥丧失历史风貌

  破坏性修复惹争议

  铁梁桥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庄磨镇连寺沟村,2007年6月被列入忻州市第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为了使桥体继续承担现代化交通功能,近年来,当地不同程度地对桥体关键部位进行过大大小小的维护。2019年,忻州市文物局、忻府区政府将铁梁桥的维修工作提上日程,先后组织完成了铁梁桥维修方案的编制、论证、报批以及工程技术招标,并于2019年10月初开始对铁梁桥进行维修,11月底主体维修工程基本完工。

  然而,铁梁桥修复前后的对比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不少文物爱好者认为桥梁修复后“面目全非”“丧失历史意义”。

  4月21日,忻州市文物局宣布,当地已成立调查组,围绕铁梁桥修复工作展开全面调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古建筑修复专家祁嘉华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古建筑最重要的是它的风貌及其所承载的历史信息。这次修复破坏了古桥原有的历史风貌,实际上造成了古建筑的贬值。“从新桥的照片上来看,它没有用以前的材料,那么以前的材料去哪了?如果这些材料下落不明,还可能构成文物犯罪。”

  近年来,文物修复后反遭破坏已不是新鲜事。2016年,被誉为“最美野长城”的辽宁绥中小河口长城一段一两公里的城墙与地面,在修复过程中被直接铺成了水泥硬化路面;杭州一处名为“秋水山庄”的民国古建筑,其漆色斑驳的门楼和外墙被刷上一层黄漆;2018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莲寺彩塑被重新涂上金漆,变得焕然一新,佛像头上还被加上了之前没有的飘带。

  “许多历史遗迹都不能用了,但它是那个时代的标志,承载着那个时代的文化信息,具有唯一性。”祁嘉华认为,利用历史遗迹开展旅游,本意是好的,但当地没有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用现代的技术来评价古人是一种很粗糙的做法,有了新材料、新工艺,却没有了历史的沧桑感和魅力。像兵马俑、大雁塔、悬空寺等都很古老,也经过反复修缮,但是它们魅力不减,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保留了原来的文化基因。

  文物应当修旧如旧

  破坏原真性不可取

  在实践中,文物修复应当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如何才能实现美感与实用性的平衡?

  据了解,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规定,修复应保护现存实物原状和历史信息,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正确把握审美标准,不允许以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研究所所长周荣指出,在以往的实践中,国际国内对于文物修复有“修旧如旧”和“新旧相异”两种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是目前国内比较常见的思路,就是按照文物原状进行修复,修复材料、技法等都要跟文物原状相同。这样修复出来的文物浑然一体,一般不会看出修复的痕迹。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既然做了修复,就应该把原本的东西和新修复的东西区别开来。这就是“新旧各异”的方法,即在不影响美观的基础上,刻意把修复的部分在颜色上进行一些差异化处理。

  “不管是哪一种修复理念,原真性都应当是文物修复的首要原则。文物修复要符合文物的时代和它的本原,必须要与原来的文化风貌保持一致,不能肆意修改。在修复过程中,必须在保持原真性的基础上平衡美感和实用性,不能因为文物与现在的审美不相符和,就破坏原真性。”周荣说。

  祁嘉华认为,文物修复在形式上应坚持“修旧如旧”,即要保持历史的原真性,体现那个年代的工艺水平;在内容上应坚持“文化基因”,即坚持那个时代的审美取向、时代风貌,比如唐代比较喜欢丰满,宋代喜欢秀气、瘦小。“在设计和施工的过程当中,应该请专家出谋划策,研究文物所处时代的风貌是什么,相应的技术是怎么样的。”

  采访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刘瑞说:“修复文物的标准一直在发展,中国传统思想喜欢焕然一新,而现在西方公认的原则是‘修旧如旧’。修复是一个不断探讨的过程,这是一个学术问题,科学上来说应该谨慎一点。我个人觉得,能够延续本地的生态和传统,符合当地的审美就可以了。”

  构建多方参与机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文物的“破坏性修复”在多地都有发生。当前,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也日渐受到重视。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采访中,周荣认为,各级文物根据它的等级不同,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保护、修复的审批工作。根据以往的一些案例来看,铁梁桥的情况应该启动相应的行政审查程序。首先必须要检查该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方案的文物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

  “在文物保护修复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文物专家和科研机构参与的这样一种机制。除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外,文物专家也要积极参与到文物修复方案的提出和实施过程中去。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肆意破坏文物的一些所谓的保护方案和做法,要对作出决策的决策人、部门和评审专家,进行责任追究。”周荣说。

  祁嘉华认为:“铁梁桥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现有规定,古桥修复前需要事先报批,还要提出遗址修复方案。目前的方案是谁提的,如何通过的,都应当进行调查。另外,地方政府想利用当地资源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应当进行专业化的操作,而不能仅靠热情、靠拍脑袋来实施。政府要借助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发挥专业人员的力量,这样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周荣建议,在文物保护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所限,可能存在资金方面的缺口,国家应该考虑设立相应的基金或专用资金,对地方上的文物保护加大支持力度,弥补资金上的缺口。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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