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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号转网不该有隐形门槛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山西太原的杨先生在办理“携号转网”服务时就被告知,自己的手机号码存在有效期20年的靓号协议,要转出的话需要缴纳违约金1.8万余元。对此,涉事运营商表示,“解约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协议条款来执行,由于每个用户的使用情况不一,解约的具体情况需携带入网时的有效证件到营业厅现场咨询。”

按照《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不管是不是靓号,携号转网都没有任何隐形门槛,更无违约金之说。据此,用户需缴纳违约金才能转网,明显与相关规定互相抵牾。而要化解这个问题,首先还是得重新审视“靓号”协议本身的合理性。

工信部门多次重申,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也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而运营商针对所谓“靓号”制定的最低消费协议,实际就是变相收取“选号费、占用费”。而如果以违约金的方式来限制靓号转网,也未尝不是在坐实收取“选号费、占用费”的实质。

不可否认,囿于现实的消费心理,一些电话号码确实存在市场“溢价”的情况。但在运营商并没有为靓号支付额外成本的前提下,专门推出“靓号”套餐,实际就是在利用这种消费心理为自己增收,它反过来也继续强化了对消费者的心理暗示,亦是为市场炒号行为推波助澜。因此,一些号码被更多人看重是事实,但运营商借机搞特殊协议、设最低消费,也并不合理。

更关键的一点在于,到底何谓“靓号”,本就无固定标准。另外,“靓号”消费协议本身也非常混乱。如《合同法》规定,租赁协议的最长有效期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但纵观现实中的“靓号”协议,就不乏30年、80年的,甚至之前还有媒体报道一些靓号协议签到了2099年。由此可见,以这样合理性、合法性存疑的协议来限制携号转网,或是收取违约金,恐怕难以服人。

某种程度上,靓号在携号转网上受阻,让其不合理之处暴露得更充分了。在这种情况下,运营商依据既有协议为携号转网设置门槛,或许会削弱“携号转网”服务的改革成效。

就眼下看,相关部门不妨借携号转网的机会,与各大运营商一道,对所谓的靓号“潜规则”和一些协议遗留问题,作出系统性的妥善处理,别让“靓号”成为携号转网的死角。靓号虽然看似只是少数人的选择,但这恰恰更考验携号转网的改革诚意,影响人们对这项改革的评价。(任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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