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购南宁市新民路8号、10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2号)精神,为了做好剩余住房的调剂工作,现就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南宁市新民路8号、10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剩余住房申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购调剂住房的职工,请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建设单位报名,逾期报名不予受理。
(一)申购住房职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关于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房改〔2012〕61号)的要求办理。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我办审核,并分别在建设单位及原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准购证,职工凭准购证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三)申购南宁市新民路8号、10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剩余住房有关信息可登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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